事件回顾: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包括公共浴室、足浴温泉及SPA中心,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及传染性疾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针对此话题,新浪微博发起了一项万人网络调查。目前的结果显示,有72.2%的人支持这项规定,21.8%表示反对,其他人则选择了“不好说”。
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做法科学吗?在实际中可行性如何?

 

事件回顾:
视角一:
公共浴室“禁艾”缺乏科学依据
在防艾常识尚未得到足够普及之前,人们有“谈艾色变”的心态实属正常。艾滋病治疗直至当下仍是人类社会未能跨越的医学难题。但对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医学界早已有明确的答案,即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一般的接触(如一起吃饭、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
而根据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的解释,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艾滋病的。
艾滋病的传染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容易,浴池的水温,艾滋病毒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科研结果表明,HIV的传播是需要含有HIV一定浓度的鲜血和他人的新鲜伤口直接接触,才可能实现。
法案的起草者应尊重专业。有公众基于常识的缺乏和对自身利益的过度保护而选择支持“公浴禁艾”,这并不为怪。
一项网络调查甚至表明,有高达七成的网民支持“公浴禁艾”。这恰恰说明,在中国普及防艾常识还任重道远。每年都有国家领导人在“世界艾滋病日”或别的特定时间,公开与艾滋病人接触,以宣传艾滋病的防治。这种率先垂范很有必要,但就艾滋病防治来说,还有更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去做。
防艾常识应向全社会普及,如果一定要分个轻重缓急,立法者理当划入前列,因为立法动辄关联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办法》的规定是不合适的,会强化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

视角二:
公共浴室“禁艾”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布的《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超过三分之二的感染者表示曾因此受过歧视。而此次《管理办法》明显与禁止歧视的相关法律内容相违背,不仅不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而且还会加深公众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误解和歧视,制造恐慌,反而弄巧成拙。例如,一些“圈内”激进的人,看到这样的标志后,偏要进来,甚至故意传播。
法律对艾滋病人的态度,就是国家对艾滋病人的态度。中国大众对艾滋病本就讳莫如深,国家部门出台这样的规章更是在明文提醒大家“艾滋病患者跟我们不一样”,会加剧公众对的误解和歧视。
很难保证艾滋病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会受到歧视,但法律要保证在规范层面,艾滋病人不被歧视。
“公浴禁艾”不能基于某种背离科学的心理恐惧而为之。这一立法如若通过,只会强化“谈艾色变”的社会心理,并对艾滋病患者构成实质的伤害。所幸“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有删除和修补的时间与空间。
沐浴业立法,要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而不要人为地搅动裂痕。公浴不该禁艾,这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专业意见的尊重。草案理该修改,但不能止于修改。充分、有效、反复的解释,是争取民意认同的不二法门。要删除“公浴禁艾”易,要让多数民众支持这一修改,则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立法在讲究民主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科学性。是否应该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不仅需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也离不开科学论证。艾滋病的传染途径有哪些?同一浴室沐浴,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有多大?唯有经过科学论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

视角三:
公共浴所对艾滋说“不”,不具实际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患者并不容易被发现,完全存在混入公共浴室的可能性,导致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设立禁止性标志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又由谁来监督管理,保证该条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些也都值得思考。
这项规定没有可行性,根本不会起到禁止上述疾病患者“入公浴”的作用。
一方面,沐浴业管理人员无法通过肉眼获知来客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也不可能对来客现场进行艾滋病检测,而且强制检测违背艾滋病自愿检测的原则,侵犯客人隐私权。另一方面,艾滋病潜伏期很长,大部分的艾滋病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携带了艾滋病病毒。因此,就算设立了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内的标志,也形同虚设,禁浴规定难以落实。
不妨先把该不该设警示标志的问题放在一边。假设一下,“禁艾”标志得以在沐浴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艾滋病不像皮肤病等疾病,仅凭肉眼就能观察。也就是说,警示标志如果设立,但最终患者进不进浴室,还是全凭自觉,这和不设警示标志有何不同?沐浴场所不能也无权对谁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作出判断,这种不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何执行,恐怕也是一个问题。

视角四:
别在道德高地歧视艾滋病患者
草案这一内容,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同时,相关内容也与国家一直努力消除针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相矛盾。“防艾”还得从普及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了常识,才能让社会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就是这样一个既不合理也不可行的条款,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严肃的法律征求意见稿中,令人诧异;更值得反思的是,在网站调查中,有超过七成的网友支持该规定。纵然已经意识到公共浴室“禁艾”的规定难以落实,但相当一部分人还是愿意以这种方式对艾滋病人说不。
显然,在艾滋病人和普通公众之间,已经形成了一道深深的社会裂痕。对于广大公众而言,艾滋病人如同瘟疫一样可怕,又是道德不洁的化身,理应被隔离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没有权利和自己共处一个浴室。
即使被告知艾滋病不会通过共浴传播,也在理智和情感上难以接受。更可怕的是,政策和法律天平似乎在发生倾斜。为了照顾到多数社会群体的感受,可以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剥离艾滋病人的尊严,牺牲其本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制度应有的公平公正。
这种裂痕的出现,一方面源于对艾滋病缺乏必要了解。一直以来,人们只是模糊地知道性接触、血液和母婴是艾滋病三种主要传播途径,却并不清楚了解病毒的特性。不少人误以为打喷嚏、共用毛巾、蚊虫叮咬也会传播,从而将防范措施无限扩大。
与此同时,对于防艾的公益宣传,大都是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在做,缺乏政府部门的权威声音,传播效果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同时,和社会上的道德歧视不无关系。一提到艾滋病,许多人就会和不洁性行为、注射吸毒等行为联系起来,从而给艾滋病人打上道德标签,保持一定的距离。企业不招聘艾滋病员工,学校不接纳艾滋病学生,艾滋病患者在社会中处处碰壁。正如美国作家苏珊•桑塔格在《艾滋病及其隐喻》一书中所言:“对于艾滋病这种带来如此之多的犯罪感和耻辱感的疾病来说,使其从意义、从隐喻中剥离出来,似乎特别具有解放作用,甚至是抚慰作用。”

视角五:
“公浴禁艾”是以防万一,是保障公众的健康
调查中,有部分消费者表示理解这则规定,认为“这是出于对公众的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虑。”虽然,将艾滋病单列出来是有一定的歧视性,值得商榷,但在公共安全面前,个人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共浴室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卫生安全,对患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那些身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在去公共洗浴场所前,也应该考虑是否会给周围的人带来风险。从网友的留言看,支持的一方大都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态度,并不是歧视性疾病患者,而是认为规定是对其他人的保护。
的确如专家所言,“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也就是说艾滋病、性病等的传播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重。
但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不能以侥幸心理为前提,须知,很多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正是源于那些看似不可能发生的因素,万分之一的发生可能性如果落到了某个人的头上那也将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沐浴业除为公众提供公共沐浴的服务外,还兼有修脚、保健等服务项目。在此过程中,若出现皮肤破损,直接接触血液后也会有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且不谈在实际情况中该可能性也近乎为零,就算存在风险,这也不是禁止艾滋病人入浴的理由,而应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结束语:
作为一个公民,艾滋病人理应和正常人一样享受公民待遇;作为一个病人,艾滋病人更需要得到关心和照顾。摆在艾滋病人面前的社会裂痕毋庸讳言,对于有关部门来说,需要做的是修复裂痕而不是在伤口上撒盐。一方面,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教授防艾知识,引导广大公众学会如何与艾滋病人平安共处。同时,消除政策歧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但,天秤的一边是事关某些群体的消费自由;天秤的另一边又是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如果非要作出权衡,消费自由作出适当的让步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与权利拿别人的健康权利开玩笑、做赌注。
尽管有专家说,共浴不会传播艾滋病毒;尽管有从业人员说,管理办法不具可操作性;尽管有志愿者表示,公共浴室“禁艾”会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然而,笔者要说,公共浴室“禁艾”大有必要。
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接触不会传染,所以专家说,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但是,人们在公共浴室里洗澡,谁能百分百保证自己的皮肤完整无破损?谁能百分百保证艾滋病患者的皮肤完整无破损?谁能百分百保证皮肤有破损的健康人员就不会与皮肤有破损的艾滋病患者接触?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公共浴室“禁艾”是为了百分百保证每个人的健康,虽然客观上做不到,但确实是从根本上杜绝健康人员感染艾滋病毒的治本之策。此其一。
其二,当下社会,反向情绪严重,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因为对生活绝望,或因为试图报复,存在将自身感染的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的主观故意。这虽是个例和特例,但媒体上偶有报道,生活中更是较为常见。这种情况是非常可怕的。与此相比的另一种情况则更为可怕:极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但存在主观故意,而且不想行为败露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同意他们进入公共浴室,他们“作案”之后默默离开,既让无辜的人遭遇飞来横祸,又给破案带来极大难度。公共浴室“禁艾”,这种看似“一刀切”的做法,其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种反向情绪。
第三,尽管人们的“防艾”意识不断提高,但由于艾滋病的高死亡率和高致残率,不少人依然谈“艾”色变。据WHO报告,2010年全世界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共3400万,全年死亡180万人。中国CDC估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约78万人,全年新发感染者4.8万人,死亡2.8万人。疫情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中国面临艾滋病发病和死亡的高峰期。正因如此,“防艾”必须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公共浴室作为公共场所,“禁艾”还是有必要。
通常一个规定的意义在于“立规矩、成方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但如果它的设立不能达到目的,这样的规定在出台时恐怕需要慎之又慎。
《沐浴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办法,“禁艾”需要人去具体操作,操作中肯定有困难。古人云:天下之事,为之则易,不为则难。只要去做,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大家想办法,公共浴室“禁艾”应该不成问题。同时,加强公共卫生的管理,降低风险也是当务之急。